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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 的存档

案例分析—-郁闷的药材业务

2009年10月17日 云药网站长 已有31人阅读过本文 1 条评论
药材业务

药材业务

人员:大商药业公司业务员A和B, 顶头上司N。 大工饮片厂副总 C。

大商公司是一家国营药材商业企业,A和B是业务,他们的上司N经理的老同学C是大工饮片厂的副总。
一日,N拿着个品种单交给A和B,说看看这些品种吧,了解了解情况。争取做几个品种。
A,B都半年了没怎么开张呢,正急呢。一看单子,是C公司的常用药材需求表。基本每品种都在10吨以上。
有30多品种呢。其中有两种是大商公司的库存。其他需要上市场上直调。直调就是:你有货,我没货,刚好他要货却找到我了,我就和你签合同,让你把货交给他。我吃差价。

30多品种呢,得找啊。
AB二人已分工,一人找十几个品种,找供应商,谈价格,还去市场考察一番。

七天后,A,B把价格报上去了。都是根据找到的供应商的价,加上开票,运输和利润报的。

随后,A,B的上司发话了,老同学C要来看看样品。
要样品是A,B或者一些面皮薄的业务的痛处。大费周折,让供应商寄来样,结果可能未成交生意,感觉对不起供应商的快递费和期盼。
A,B狂打电话找样品。供应商一听说要寄样,大多抱很大期望,也有不信任的,寄样要A,B出快递费甚至样品费的。
几十通电话下来,终于收到了30多个样品。全国各地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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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中药材信息 标签:

发改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中成药部分) 价格表下载

2009年10月4日 云药网站长 已有22人阅读过本文 没有评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
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改委

国家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引发热议

国家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引发热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六、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基本药物 价格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