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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title>云药网 - since 2007 &#187; 中药材政策法规</title> <atom:link href="http://www.yunyao.net/category/zyczcfg/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link>http://www.yunyao.net</link> <description>云南中药材网上订购</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ue, 20 Jul 2010 07:56:07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3.0</generator> <item><title>发改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中成药部分) 价格表下载</title><link>http://www.yunyao.net/2009/10/04/gjjbywlszd/</link> <comments>http://www.yunyao.net/2009/10/04/gjjbywlszd/#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4 Oct 2009 12:25:25 +0000</pubDate> <dc:creator>云药网站长</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中药材政策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成药降价]]></category> <category><![CDATA[基本药物]]></category> <category><![CDATA[药价改革]]></category><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yunyao.net/?p=337</guid> <description><![CDATA[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 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六、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基本药物 价格 通知]]></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yunyao.net/2009/10/04/gjjbywlszd/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title>有关药材生产、加工、经营需要了解的法律文件集</title><link>http://www.yunyao.net/2009/07/09/ygycscjg/</link> <comments>http://www.yunyao.net/2009/07/09/ygycscjg/#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09 Jul 2009 11:04:02 +0000</pubDate> <dc:creator>云药网站长</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中药材政策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药法律 中药法规 中药材经营]]></category><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yunyao.net/?p=86</guid> <description><![CDATA[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yunyao.net/2009/07/09/ygycscjg/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title>昆明中医药产业园6年建成 可实现年产值156亿元</title><link>http://www.yunyao.net/2009/06/08/kmzyycy/</link> <comments>http://www.yunyao.net/2009/06/08/kmzyycy/#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08 Jun 2009 14:22:51 +0000</pubDate> <dc:creator>云药网站长</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中药材政策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昆明中医药 中医药产业]]></category><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yunyao.net/?p=3</guid> <description><![CDATA[面对国际植物药市场300多亿美元的份额，每年10%到20%递增的速度以及40亿人使用中草药治病的状况，拥有丰富中草药资源的云南该如何抓住机遇赢得更大发展？拟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建的昆明中医药产业园或许将带来契机。在昆明市委昨日举行的昆明中医药产业园建设项目汇报会后，将对该项目的建设进行进一步修改，并提交省政府有关部门。 如该项目顺利建成，除可实现年产值约156亿元，税收10亿元外。还将创造至少3万个就业岗位，带动全省10万以上农民种植中草药材。据介绍，拟建的昆明中医药产业园项目总面积约两平方公里、规模393.42万平方米，项目投资总额为778.958万元。项目分3期进行建设，每期两年，6年内完成全部建设并进入园区运营管理。 时间：2009-06-08 来源：春城晚报]]></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yunyao.net/2009/06/08/kmzyycy/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title>国务院出台政策鼓励在医保中使用中医药</title><link>http://www.yunyao.net/2009/05/07/gwyct/</link> <comments>http://www.yunyao.net/2009/05/07/gwyct/#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07 May 2009 14:24:47 +0000</pubDate> <dc:creator>云药网站长</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中药材政策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医保 国务院 鼓励中药]]></category><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yunyao.net/?p=5</guid> <description><![CDATA[  中新网5月7日电 国务院今日公布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将完善包括加强管理领导，加大投入及等在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意见》指出，应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 　　《意见》要求，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意见》提出，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意见》强调，要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意见》最后表示，将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体系，推动中国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yunyao.net/2009/05/07/gwyct/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title>国务院发布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title><link>http://www.yunyao.net/2009/04/21/gwyfbcj/</link> <comments>http://www.yunyao.net/2009/04/21/gwyfbcj/#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1 Apr 2009 14:26:15 +0000</pubDate> <dc:creator>云药网站长</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中药材政策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促进中医药]]></category><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yunyao.net/?p=7</guid> <description><![CDATA[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体系，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国务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yunyao.net/2009/04/21/gwyfbcj/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